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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一为冰岛公民者申请冰岛国籍,如其父/母获得冰岛国籍超过5年,则申请人需在冰居住2年;
原籍为冰岛的其他国家公民申请冰岛国籍需在冰居住1年;
符合1951年7月28日《难民公约》条款的避难者申请冰岛国籍,需在冰居住5年;
上述条件均建立在在冰定居和连续居住基础之上。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不在此列:由于短期工作或亲属患病等不可避免的原因中断在冰居住不超过l年者;由于海外学习中断在冰居住不超过3年者。但申请人在冰定居和连续居住时间不得低于上述条款所设最低期限。
2)其他要求
应有两名值得信赖的人证明,申请人具备工作能力且在其居住地区享有良好声誉;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须阐明,申请人在冰应具备自立能力且在申请前两年未曾接受当地政府的资助;
申请人不得有刑事拘留或监禁记录,也不得在任何司法系统正在调查的案件中被怀疑或指控有犯罪行为。
在冰岛出生的儿童,如其在出生时不自动获得其他国籍,在递交入籍申请前没有获得其他国籍或入籍的权利,且其在冰定居并居住3年以上,则司法部长可为其颁发冰岛国籍。 |